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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公司的设立资料(四)

更新时间:2012-01-29 10:2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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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清算程序$lesson$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提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5、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六)清算过程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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