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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七章(11)

更新时间:2012-02-10 10:05: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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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9年10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lesson$

  (一)销项税额

  ①内销货物:=300×17%=51万元

  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

  =144.5+25.5×80%+5.1+10×7%+18×7%=171.96(万元)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的抵减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抵减额

  =500×(17%-15%)-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万元-0

  =10万元

  (四)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51万-(171.96-10)-0

  =-110.96(万元)

  (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抵减额

  =500×15%=75(万元)

  (六)应退税额=75(万元)

  (七)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八)当期免抵税额=75-75=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意单选题出考点)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 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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