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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七章(18)

更新时间:2012-02-20 09:55: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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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lesson$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一般在试卷中会给)

  从量定额: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要记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从价+从量;主要涉及:①卷烟;②粮食白酒;③薯类白酒。

  (一)、销售额的确定

  ①消费税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基本与增值税的不含税收入销售的确定是相同的,即包含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以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作为价税合计处理,征税时,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但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不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基数:

  (1)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2)销售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主要规定:

  1.为保全税基,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取高者)

  5.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③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很重要)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二)、课税数量的确定

  (1)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为准;

  (2)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的,以收回的数量为准;

  (4)进口的,海关核定的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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