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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七章(19)

更新时间:2012-02-20 09:56: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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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lesson$

  (1)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含有的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

  (3)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术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术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5)根据《税法一》中的规定,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例如用于非征消费税的产品生产中),应该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时的销售额确定原则: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简答题】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3000斤发放给职工,每斤白酒成本2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30%)。

  2009月1日1日后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3000×0.5=15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20×3000×(1+10%)+1500]÷(1-20%)×20%=16875(元)

  (注: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500+16875=18375(元)

  ②增值税={[20×3000×(1+10%)+1500]}÷(1-20%)×17%=13068.75(元)

  若此业务为2009年1月1日前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3000×0.5=15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20×3000×(1+10%)÷(1-20%)×20%=16500(元)

  (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500+16500=18000(元)

  ②增值税=20×3000×(1+10%)÷(1-20%)×17%=8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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