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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七章(24)

更新时间:2012-02-22 10:00: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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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计算题】$lesson$

  某公司自建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4000万元,建成后使用了一年将其销售,销售时本月预收5000万元。(总售价8000万元)(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该企业自建不动产自用部分不纳营业税,

  自建不动产出售部分应交两个税目的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营业税=组价×3%={[4000×(1+10%)]÷(1-3%)}×3%=136.08(万元)

  ②按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5000×5%=2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136.08+250=386.08(万元)

  总结:

  计税依据: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建筑劳务
计税依据的规定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建筑物的行为:不纳税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装饰劳务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建筑安装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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