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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五章(7)

更新时间:2012-03-15 09:35: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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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lesson$

  大纲:

  (一)熟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优惠

  (二)熟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优惠

  (三)熟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优惠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的优惠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的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出租房产、个人将房产办公使用交房产税)

  例如:某人自有住房8间,房产原值15万元,其中3间出租给某公司经营使用,租金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0%收取,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50万元;另有3间出租给居民居住,每间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另外2间自己用于居住。该地区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人本年应纳房产税:

  3间出租经营使用:营业收入500000×10%×4%=2000(元)

  3间居住房出租:2000×3×12×4%=2880(元)

  2间自住房:免税

  该人本年应纳房产税=2000+2880=4880(元)

  例: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8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1200×6×4%=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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