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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30)

更新时间:2012-03-26 09:15: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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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务报酬所得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共29项)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1、应纳税额的计算

  补充: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非本单位雇员)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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