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四章第三节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有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具有法人人格
(2)具有营利性
(3)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照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5、按照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1)存续期间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行使限制
①性质上的限制
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②经营范围的限制
③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a.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与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四)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订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发起人(股份公司)制定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
2、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
(一)公司的设立(2012年有新增内容)
1、设立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为公司设立时股东;
股份公司的设立人为发起人。
2、设立原则
采取严格准则设立原则;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原则。
3、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4、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④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章程条件
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5、出资方式及要求
(1)股东或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设立责任
(1)《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责任
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
(2)司法解释规定的出资责任(2012年新增)
①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提示】结合《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a.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b.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c.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d.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三项的条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提起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提起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原告,请求对公司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公司未设立的责任(2012年新增)
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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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变更(事项、程序)
1、公司的合并
(1)合并方式
①吸收合并
②新设合并
(2)公司合并程序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1)分立方式
①新设分立
②派生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
与合并基本一致。
(3)公司分立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三)公司的解散
1、公司的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免于解散而存续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四)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清算组的义务
(3)清算组的责任
4、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5、清算程序
6、清算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允许设立1人公司。
【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财产条件
(1)法定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③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比例和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提示】
第一,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适用,要注意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即在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确定首次出资额。
第二,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注册资本的20%。
第三,对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等,公司章程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2年或者5年的期限,是法律关于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公司章程不得有超出这一期限的约定。
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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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条件
(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提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股东的出资缴付并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公司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分红权和优先认股权
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东义务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新增内容)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组织机构
(详细掌握:机构名称、性质、设置、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设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3)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4)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①临时会议的召开的情形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b.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c.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②首次会议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③一般会议的召开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④特殊会议的召开
a.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b.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⑤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股东会特别事项的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其他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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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1)性质――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设置――股东人数少、公司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3)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l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6)议事规则
①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表决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
(1)性质――公司的监督机构。
(2)设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议事规则
①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l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②议事方式及表决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其他规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八)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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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出资金额、出资缴付等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1)认足股份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公司机构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公开募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l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不同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4)其他规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组织机构
(掌握的要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特别注意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召开会议通知时间
①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的召开
①一般召集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①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包括: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6)其他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的情形: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1/2)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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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理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上市程序
3、暂停与终止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举例】
王某 甲股东
A公司董事会成员 李某 乙股东
赵某 丙股东
孙某
张某
董事会讨论公司与甲股东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王某为关联关系董事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示】这里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信息公开制度
(六)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与股票
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2、股票的种类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3、新股发行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若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前款第(2)项限制。
4、新股发行程序
5、股份转让
(1)转让方式及场所
①记名股票:背书转让。
②无记名股票:交付后发生转让的效力。
③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转让限制
①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
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方式不同 |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
|
股东人数限制
不同 |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
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
出资证明形式
不同 |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 |
以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
|
股权转让方式
不同 |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
|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不同 |
一般规定: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
一般规定:
500万元 |
|
组织机构不同 |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
|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不同 |
两权分离程度较底,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 |
无限制 |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
五、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提示】
公司资本是公司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原则则是实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保证。
1、资本的形式可以表现为注册资本、授权资本、认缴资本(发行资本)、待缴资本、实缴资本。
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
1、提取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 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公司债券制度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特征
①是一种有价证券;
②是有公司发行的;
③是通过发行得以实现的;
④是需要还本付息的;
⑤具有一定的期限;
⑥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是实现约定的。
2、公司债券的种类(2012年新增)
(1)记名债券
(2)无记名债券
(3)转换公司债券
(4)有担保债券
(5)无担保债券
(6)可交换的公司债券
(7)附认股条件的公司债券
3、发行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条件
《证券法》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5、再次发行的限制
《证券法》的规定: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
(1) 最近36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9、公司债券的转让
(1)记名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
(2)无记名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3)可转债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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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有关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人格是独立的,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也是独立的,体现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源于其有独立财产,所以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建议结合公司资本三原则学习理解。)
但是公司的法人独立责任不是绝对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特定情况下(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法律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采取否认态度,上述特定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五)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
1、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
(1)共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特定义务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管违法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六)股东诉讼
1、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股东直接诉讼 (为股东个人利益提起的诉讼)
3、股东代位诉讼 (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1)先诉请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第一,注意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1、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管违法,找监事会或者监事。股东资格有限公司无限制;股份公司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监事行为损害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违法,找董事会。股东资格同上)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均不履行职责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到法院。不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第二,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他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解散公司的诉讼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似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诉讼保全。
(5)诉讼其他当事人。
(6)审理。
【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 )通过。
A.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
B.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
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D.全体股东
【答案】 A
【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上应由( )拟订公司变更方案。
A.股东会
B.全体股东
C.董事会
D.全体董事、监事
【答案】C
【解析】拟订公司变更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答案】A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单选题】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 )通过。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
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D.全体股东
【答案】 C
【解析】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点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
【综合分析题】朝晖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2005年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的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2009年因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2010年初,部分公司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到拒绝。2010年股东大会召开时,在股东们的强烈要求,公司提供了财务报表。在会议期间,大会对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是未获通过。鉴于上一年公司经营严重亏损,部分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他们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于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C.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的1/3时
(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 )。
A.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1/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A.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C.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D.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的界限,但是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A.公司监事会
B.公司董事会
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D.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5)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应在( )日内成立由( )组成的清算组。
A.15日,董事
B.30日,人民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
C.15日,股东
D.15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
【答案】(1)AC(2)B(3)C(4)D(5)AD
【解析】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A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对一般决议的表决,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ACD选项错误,B正确。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C选项正确。D选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4)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的界限,但是继续维持会有损股东利益,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选项正确。
(5)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A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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