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预习: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动
1.允许抵扣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但要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房产,建筑物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这类固定资产也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
3.取消已经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免税规定,以及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4.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由原先的10日延长到15日;
5.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金额(劳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税法Ⅰ新增内容:(部分)(2012年)
(一)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深化增值税制度税制改革试点。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点和部分行业,逐步将目前片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1)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试行。
(2)在现行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
2.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1年3月1日前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令)
4.关于软件产品的规定(财税[2011]100号文件)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软硬件之和硬件)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6.从2011年1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①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5000提高为5000-20000元
②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3000提高为5000-20000元
③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提高为300-500元
7.根据国税函[2006] 1279号文件的规定"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中关于买价的规定:
买价包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烟叶收购单位在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作为买价的一部分,但必须将价外补贴和烟叶收购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抵扣。
9.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①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提高为5000-20000元
②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100提高为300-500元
2.从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方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3.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其中:国际运输企业是指:
①境内运载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发生运载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须向建筑业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征营业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令)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营业税。
7.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受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营业税
8.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自2011年5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1.分包收入应当由分包人自行缴纳营业税。
12.从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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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标准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注意税率的应用,17%与13%的判断。
销售额:
(Ⅰ)销售额所包括的内容,包括所收取的价款和全部的价外费用。
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价外收费和逾期包装物的押金肯定是含税的,那么涉及到不含税的换算,注意适用的税率。
上面所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如果是价税合计收取的,要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以下几种情况大多属于含税收入:
①价外费用
②零售收入
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商品
④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一般是含税价
这时需要折算成不含税价。
(Ⅱ)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Ⅲ)特殊销售行为和特殊销售项目
(A)特殊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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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方式 |
计税基数(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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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销售 |
一般货物 |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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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 |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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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销售 |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属于融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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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 |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
(B)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第4-5条的规定,假如是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那应该按“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处理。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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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型 |
用途 |
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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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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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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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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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009年起,按下列政策执行 (2011年简答题考点)
(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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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分类 |
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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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通过“销项税额”核算
(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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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1)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2)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3)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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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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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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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的销售处理即可(通常普通发票)
应纳增值税=售价÷(1+17%)×17%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减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3%)×3%
(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原则上是对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计征增值税(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Ⅵ)部分特殊项目的征免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
3)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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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税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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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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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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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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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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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 |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产品也同样适用此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即:软硬件之和-硬件)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特别提示】:
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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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 |||||||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Ⅶ)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货物或者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项目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①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②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③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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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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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行业 |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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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信部门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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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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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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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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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2006年考过简答题)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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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须向建筑业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征营业税。(201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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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税率
1.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17%。
2.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②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厂);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不包含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2009年起,“食用盐”享受低税率优惠,其他“非食用盐”恢复17%的税率;
⑥音像制品
⑦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⑧二甲醚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①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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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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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抵税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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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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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抵税 |
(1)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
①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②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特别提示】: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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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
①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②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③2003年起铁路小件快运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⑤以邮寄方式购进和销售货物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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