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计划工期为35周; 工作法表示的关键线路为:A→C→F→J→M 。
(2)各事件索赔原则如下: 事件一:工期、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A工作是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由于工作量变化原因导致的工期与费用增加,属甲方应负的责任。 按照A工作原计划工期8周完成400立方米,则每周完成50立方米,现实际工程量增加50立方米,相应工期增加1周,乙方可获得的工期索赔为1周。 由于实际工程量增加计划工程量10%,单价予以调整,所以乙方可获得增加工程费用为:75×40+75×10×0.9= 3675元。
事件二: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属乙方施.工技术措施,故索赔不成立。
事件三: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再次剥离检查,如合格,则工期、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不合格,则工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事件四: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属业主责任。但I工作在非关键线路上,虽延误3周,但对总工期无影响,故工期索赔不成立。 乙方可获得的费用索赔为3万元。
事件五: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G工作为甲指定分包项目,既然为分包,既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对其负有总包责任。事件五的索赔应为乙方向分包方提出的索赔,而不是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
(3)上述事件发生后,该工程实际工期为38周。 原计划工期为35周,甲方应承担的工期索赔1周,乙方完成该工程时间应为36周。实际工期为38周,故甲方扣除乙方工程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