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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08执业药师考试5月12日起网上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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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函〔2008〕112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8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5月12日至5月22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5月19日至5月23日。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 82346538、82317347,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首次报名的考生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在外省市参加2007年度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6日至10月15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8年5月27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六、考场设置
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七、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5号)文件规定,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务费28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考生须知
(一)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考试  执业药师  通知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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