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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定”方案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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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变职能 理顺关系 强化责任

  ――解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定”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发。该方案紧紧围绕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就其中的调整内容,记者3月18日采访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三定”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解读:近年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一些部委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审批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研究基金审批等。本次方案对已取消事项再次明确。

  职责调整――加强促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解读: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个举措。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和优势的卫生资源,应当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中充分发挥作用,但目前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有待扶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国家主管中医药事业的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职责。而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我国中医药优势,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促进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因此也是应重点加强的职责。

  职责调整――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解读:当前中医药人才特别是对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亟待加强,通过中医药安全、有效、廉价、方便的服务,能降低政府和人民群众支付的医疗成本。同时,要改进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发挥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模式等作用,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部门职责关系――理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综合性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相关工作中的参与机制。

  解读: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特殊规律,政府在制定各领域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时确有必要充分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意见,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建立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其日常工作。

  解读:2007年3月成立的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在不改变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推动了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这个机制有利于统筹各方,增加相关政策的协调性,实践证明是该领域理顺部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这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在“三定”中明确下来。

  部门职责――明确强化四方面责任。

  解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此次“三定”明确和强化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对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的责任,指导民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的责任。

  内设机构――增设规划财务司。

  解读:现行管理体制下,中医药特别是中药管理职能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相关政策缺乏衔接,有必要加强统筹规划,同时近年来财政对中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需要加强对有关资金使用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检查。因此取消挂在办公室的“财务司”牌子,增设规划财务司。

  内设机构――医政司加挂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牌子。

  解读:加挂这个牌子有利于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有利于回应社会要求,推动中西医结合工作与民族医药工作。

  内设机构――国际合作司加挂港澳台办公室牌子。

  解读:为便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对港澳台合作和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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