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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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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