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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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