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所得税制度(2)

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所得税制度(2)

更新时间:2010-01-04 14:24: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熟悉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注意: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环球网校经济师辅导班招生简章

   09中级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解析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