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财政税收》房产税资料详解(三)
四、房产税的减免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注意: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注意: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等非自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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