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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备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

更新时间:2010-05-18 18:15: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①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土地的条件,如土地的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资金总额、容积率和地下深度等,既体现了国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又体现了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管理关系。《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③违约责任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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