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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3)

更新时间:2010-08-23 10:15: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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