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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复习讲义(1)

更新时间:2011-01-20 13:33: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lesson$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三)支票

  1.概念

  2.适用范围

  3.基本规定

  4.支票签发的规定

  5、支票的兑付手续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6、现金支票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抬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抬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7、转账支票填制说明与现金支票填制说明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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