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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法律基础辅导(10)

更新时间:2011-01-28 21:43: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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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效力未定的 民事行为

  是指 民事行为 虽已成立,但 是否生效 尚不确定,须经 特定当事人的 行为才能确定 生效或不生效的 民事行为

  与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不同:前 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被追任前,效力 是不确定的,有可能转变为:有效、无效

  (一)类型

  1、无处分权行为

  无处分权人 以自己的名义 对 他人权利标的 所实施的 处分行为

  即 非所有权人 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予以处分

  该行为 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 处分的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1)没有效力:该行为 对本人 是没有效力的

  (2)发生效力:只有本人 事后追认,才成为真正的 代理行为,对本人 发生效力

  (3)不确定状态:在本人 承认与否 前,该行为的效力 处于 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的效力不变 而由第三人 承受债务的 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的条件:须经 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 才对债权人 生效。

  由于 该新债务人的 清偿能力 影响到债权人利益

  (2)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 处于 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 待追认的行为

  是指 限制行为能力人 超越其 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 行为

  (1)有效:经 法定代理人 追认,变为 有效法律行为

  (2)无效:不追认

  (二)追认

  有权人的追认:是指 明确表示同意 使 效力未定的合同 变为 确定有效的合同

  单方行为:该追认行为属于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 相对人的同意

  (三)相对人的 催告权、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不知道 也不应当知道 上述致使 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 的是由 的相对人

  为了平衡 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 善意相对人 催告权、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 得知 是由 后,可将 效力未定是由 告知 追认权人,并催告 其 在法定期限内 予以确认

  经催告后,追认权人 不确认的,视为 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相对人 在 未予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不发生 法律效力

  撤销其意思的表示:可以向 追认权人 表示,也可以向 对方行为人 表示

  撤销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3个条件:

  (1)明示方式

  (2)未予追认之前 撤销,追认后 不得撤销

  (3)只有 善意相对人 才享有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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