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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1-10-28 09:31: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平等、自愿原则

  Ø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Ø 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以及行为的方式。

  (2)诚实信用原则

  Ø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Ø 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

  (3)公平原则

  Ø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

  Ø 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4)合法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民事主体最基本的要求。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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