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5)
更新时间:2011-10-28 0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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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法人
(1) 成立
Ø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变更
Ø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Ø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Ø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Ø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Ø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Ø 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Ø 法人终止,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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