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4)
更新时间:2011-10-28 0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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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Ø 依法成立;
Ø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Ø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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