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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4)

更新时间:2011-10-28 09:34: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Ø 依法成立;

  Ø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Ø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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