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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税收征管(3)

更新时间:2011-11-01 09:14:33 来源:|0 浏览1收藏0

  (四)注销登记$lesson$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适用范围。解散,因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等

  时间要求: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受理―核实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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