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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第三十二章(6)

更新时间:2012-07-26 10:22: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6.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l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l 再审程序的提起包括三类: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即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应当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列举的14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l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例32-11:(2009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B.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可判决停止执行

  C.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再审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概念、性质、适用范围。

  l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l 性质。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例32-12:(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A.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B.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房产的案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C. 支付令的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D.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l 适用范围。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4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l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l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l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困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l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l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l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l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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