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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第三十二章(10)

更新时间:2012-07-27 09:03: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仲裁法基本知识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2.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生效要件

  3.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5.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6.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7.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

  8.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u 知识点讲解

  1.仲裁法的一般原则: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

  l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l 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l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除外)

  l 仲裁保密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原则,规定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l 仲裁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应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l 仲裁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仲裁协议作为契约,符合契约的一般成立条件):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即仲裁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产生的财产纠纷,且以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为限。超出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l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l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

  l 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l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5种: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l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l 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l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例32-20:(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 A )提出。

  A. 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

  B.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时

  C. 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

  D.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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