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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复习第三章:税收筹划(7) 

更新时间:2013-10-15 23:28: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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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复习第三章:税收筹划

  按次取得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如设计、装潢、医疗、咨询、讲学、表演等)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含县级市、区)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则咨询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并且咨询费也是分月取得,这样可以多次取得收入,多次扣除费用;

  ?如果咨询服务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纳税人可以考虑跨县来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分别在A县向总公司以及在B县向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两次取得收入,分别扣除费用。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外EET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差异

  ?包装物连同货物销售的特殊规定

  养老计划

  ?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在国外一般采用所谓的EET的征税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课税),即个人在工作期的缴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E),其缴费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E),但个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需要纳税的(T)。如果个人加入了EET模式的养老金计划,就可以推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我国目前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课税模式上属于EEE,个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时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我国还将大力发展EET课税模式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计划,所以职工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也应当积极加入这种企业养老金计划。

  利用税收优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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