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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更新时间:2013-04-12 14:04: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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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进入考场。每场考试入场后,应首先在《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本人相应的栏目中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只准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手表及免套、非立式无声无编程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携带的其他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处,不得带至考桌。

  三、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笔记本等器材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器使用,已带的必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应考人员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仔细检查试卷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答题卡有无破损、污渍。如遇试卷发放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出。

  五、考试铃响后方能开始答题。

  本次考试除《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外,其余各科均为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主观题的专用答题卡上除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的信息须用铅笔填涂外,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

  客观题答题前考生应先用钢笔(签字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而后再进行答题。答题时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考桌上,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违者考试成绩无效。

  十、考生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十一、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规定处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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