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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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