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资料辅导: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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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l.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如租赁房屋的房东。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推定
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救济不但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其中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退还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举例】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年。半年后,甲想提前收回房屋,乙不同意。某日甲乘乙不在家之机,将乙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门锁换掉,使乙无法进入房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根据租赁合同而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尽管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也不能侵占乙占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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