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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票上市保荐

更新时间:2013-08-05 13:49: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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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票上市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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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

  1.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股票经中国证券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第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上市审核由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负责。

  二、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起1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前款:(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其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若少于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转让,不受转让限制。

  锁定规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的本公司无限收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的,按100%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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