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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更新时间:2014-12-10 14:11: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工商管理》知识点预习汇总,供备考的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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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工商管理》知识点预习汇总

  第二节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公司所有者:

  一般而言,所有者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的拥有者,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

  公司的产权制度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并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治理机构来确立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

  股权的主要权限有:

  1.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

  3.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对其全韶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即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称法人产权)。

  (三)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公司财产权能的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第二次分离形式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最高形式。

  


  公司经营者: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

  (2)公司对经营人员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

  (2)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和任命指挥经营人员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经营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营人员有权决策,他人不能随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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