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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民事权利

更新时间:2015-01-30 14:5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民事权利,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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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一)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的发生主要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侵权行为

  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义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则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2.保证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又规定了质权。

  3.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是两个以上的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

  (1)按份之债――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命权;2.身体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荣誉权;8.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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