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财规划师民事法律事实复习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财规划师考试即将到来。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财规划师民事法律事实复习”,民事法律事实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下文。望对您理财规划师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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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权利知识点)
A、基本概念
1、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 赋予 民事主体 满足其利益的 法律手段
2、分类:按民事权利 内容的性质 划分
(1)财产权: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2)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3)综合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专属性不十分强烈
1)知识产权:双重性质,财产权益、人身权
2)继承权:内容属于财产权、基于身份关系取得
3)社员权: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B、物权
物权人 对 特定物 所有的 以管理、收益、处分 为内容的 排他性 财产权利
分类:权利主体 是否是 所有人 分为 自物权、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人 对自己所有的物 依法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全面支配的 物权
2、他物权
所有权人 外的人 依据 法律的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 而对他人所有的物 享有的 进行有限的 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
在他人之物上 设定的 以使用、收益 为主要内容的 权利。
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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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物权(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权利知识点)
在 债务人或第三者 所有或经营管理的 特定财物或权利 之上设定的、以担保 债务的清偿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
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者第三者 提供的 不转移占有 而作为债务担保的 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 就担保财产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 权利
2)质权
债权人对 债务人或者第三者 转移占有 而供担保的 动产或权利,依法就其价值 优先受偿的 权利
3)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财产的 债权人,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可留置其占有物 以担保其债权的 权利
理财规划业务中,常用到 抵押权、质权,进行融资策划
(3)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区别:
用益物权:重在利用 物的 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着眼于 物的 交换价值
交叉:典权
(4)典权
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 使用、收益 的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未规定典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现已不存在 典权制度。
C、债权
债权:权利人 可以请求 义务人 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义务人 必须依 债权人的请求 为特定行为 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一方
债的发生原因:四种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合同
民事主体 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 合意。意思表示 为核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之债:因合同 而产生的 债
理财规划师代表所在机构 与客户 签订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则 所在机构与客户 之间即产生了 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不法侵害他人 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 的利益,因而 行为人 需就所产生损害 承担责任的行为。
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发生、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作出之际具有过失
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 而产生的 债
3、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的一方 取得利益,使 另一方受到损害 的行为。
一方利益 应当减少 而没有减少的,也属于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 依法负有 返还的义务,这个义务 即是 取得不当得利一方的债,此债务 称为 不当得利之债
有合法依据的一方 取得利益,或 一方取得利益 而另一方 未受到损害 的行为,均不构成 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权利知识点)
没有 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因 无因管理行为 而在 管理人与本人 之间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
( 本人:那个“他人”,被管理之事务的 主人、受益人)
内容:
管理人 享有 请求本人偿还 因管理事务 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 的债权
本人 负有 偿还该项费用 的义务
理财规划业务中,主要涉及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 是合同关系,
如果理财规划师 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则所在机构将承担 违约责任(合同之债),
如果理财规划师 侵占客户财产或其他利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则所在机构将被追究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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