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财规划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复习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财规划师考试即将到来。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财规划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下文。望对您理财规划师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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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行为知识点)
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在变更撤销之前,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此乃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 追溯于 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一)类型
1、因 重大误解而实施的:属于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
行为人 因对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 与自己的意思向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表意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
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显失公平的
在 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交易内容明显违背公平等价原则的,可以认定为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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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人之危的(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行为知识点)
一方当事人 乘对方出于 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可撤销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4、受 欺诈胁迫 而实施的
欺诈: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 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 公民及其亲友的 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 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 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 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 欺诈胁迫 订立的合同,
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可撤销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二)变更、撤销
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法律授予 受害人 撤销权
享有 撤销权的 是受害人
撤销权人 是否请求 撤销变更,由其 自由选择
1、撤销权、变更权 的行使
(1)方式:须以 诉讼的方式行使
(2)放弃撤销权:可以 在知道 撤销事由后,以 意思表示、行为 明示 放弃撤销权
(3)变更权:法律赋予 受害人 对可撤销行为 的变更权
变更权人 可依法 消除 原意思表示中的 错误或显示公平 成分,使之成为 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
即其 可以消除 既有意思表示 中的错误、或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 无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的 行使期间(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您提供民事行为知识点)
自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撤销事由 之日起1年内 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经撤消后,其撤销的效力 溯及于 行为开始之时,
发生 与 无效民事行为 相同的法律后果
该行为 一经撤销,其效力 追溯于 行为的开始,即 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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