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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 招标采购合同

更新时间:2015-09-14 16:17: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1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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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1月7、8日,各省报名工作也正在准备当中,相信考友们业已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招标师频道小编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招标师各科目的一些考点,今日整理:《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 招标采购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5年招标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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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合同权利转让

  鉴于其合同履行之债的标的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一般也并未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合同法》第80条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仅需要通知债务人。但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情形在前文已有阐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未对招标采购合同的权利转让作出特别限制。

  招标采购合同义务的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肤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既要满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又要满足义务转让的条件。

  对于中标人而言,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即原则上中标人不能将招标采购合同概况转让。对于招标人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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