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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的终止

更新时间:2016-10-31 13:19: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收藏1
摘要   【摘要】2016年招标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1月12日、13日,想要报考2016年招标师考试的考友们该提前准备了。2016年招标师考试教材仍沿用 2015版,大家可以用旧教材提前备考。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招标师合同管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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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终止

  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2、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回忆附条件的合同)

  (三)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

  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约定债务抵销

  条件要求不高,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有违约事实

  (2)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请求

  (3)继续履行确有可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继续履行是一种可以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且在实践中通常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发生在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由违约方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应当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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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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