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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公式

更新时间:2019-09-19 01:06: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1收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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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 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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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条所 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 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六类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一、对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可以按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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