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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资源税

更新时间:2016-08-17 14:25: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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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资源税"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资源税"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资源税的具体内容如下:

  税法一

  第五章 资源税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289

第16-17行

上述单位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改为: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58

第16行

289

第17-18行之间

 

新增:
“根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258

第18-23行

289

第22-23行之间

 

新增:
“1.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258

第29-30行

289

第23-24行

删除: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中,

 

258

 

289

第30-31行之间

 

新增: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89-297

289页第31行-297页第1行

原教材的第三节第四节合并为新教材的第三节

 

259-262

259页第12行-262页第9行

289

第32-33行

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

改为:
但受资源条件、征收条件等的限制

259

第14-15行

291

第9-10行

 

新增:
“资源税的税目反应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置7大税目。”

259

第19-20行

291

第14行

1.原油。

改为: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料,不包括人造石油。

259

第26行

291

第15行

2.天然气。

改为: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259

第27行

291

第16行

3.煤炭。具体包括焦煤和其他煤炭。

改为: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259

第28-32行

291

第17-18行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分为普通非金属矿原矿、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玉石、石墨、大理石、花岗岩、石灰石、石棉等子目。

改为: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分为普通非金属矿原矿、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玉石、石墨、大理石、花岗岩、石灰石、石棉等子目。

259

第33-35行

291

第19行

5.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子目。

改为: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矿产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子目。

260

第1-3行

291

第20-22行之间

 

新增:
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260

第6行

291

第23-24行之间

 

新增:
固体盐是指海、湖水或地下湖晒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260

第7-10行

291

 

第26-34行

二、资源税税率适用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具体……
纳税人开采……

改为:
三、税率 
(一)税率(额)的具体规定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律或从量定额征收,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采用比例税率,其他应税资源采用定额税率。税目、税率(额)具体情况见表5-1.

260

260页35行-261页第1行

296

第16-19行

对《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示……总局备案

改为: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味9.5%、山东为7.5%。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表5-1中的幅度范围内按照规定等级确定,应税资源的等级的划分,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61

第17-28行

289

第16行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改为: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58

第16行

289

第17-18行之间

 

新增:
“根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3号)规定,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258

第17-18行

289

23行-30行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申报的有效凭证

改为:
1.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58-259

258倒数第5行—59第11行

289

倒数第3行

第三节 征税范围

改为:
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 
一、征收范围

259

第12-13行

289

倒数第2行

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

改为: 
但受资源条件、征收条件等的限制,

259

第14-15行

 

  编辑推荐:

  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11月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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