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三章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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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6.处理机关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强制企业合并
B.作出干部免职人事处理决定
C.变更、中止许可证
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
[答疑编号6159403106]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对规章的设定是没有审查权的,所以排除选项E;另外,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排除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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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申请人:
(1)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规定:
|
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 |
|
|
选择管辖 |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如地税局、工商局)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
|
上级管辖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
|
|
本级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如国税总局)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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