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增值税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1)(环球网校提供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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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1、王某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原购买价80万元),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5%,应缴纳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00/(1+5%)=952380.95(元)
应纳增值税=952380.95×5%=47619.05(元)。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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