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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7-08-29 10:26: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5收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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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民事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环球网校提供一般地域管辖)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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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期间是( )日。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注意不服一审裁定,是10日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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