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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及其标准

更新时间:2017-09-14 11:00: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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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环球网校提供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及其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释】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提示】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按照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定、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经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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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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