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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卫计委关于推行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11-12 10:47: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6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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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环球网校临床执业医师考试频道分享广西自治区卫计委关于推行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请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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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计生的事项有实行告知承诺改革1项,优化准入流程事项4项。11月8日,《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事项具体管理措施》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卫生计生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已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市,请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同级行政审批局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事项有实行告知承诺改革1项,具体名称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优化准入流程事项4项,具体名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编制“证照分离”事项清单

按照《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有关卫生计生领域的5项改革事项,统一编制卫生计生“证照分离”事项清单,拟定各事项分解的具体办理项详尽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方便企业办事。

二、简化“证照分离”审批申请材料

1.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承诺书》,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等4个优化准入流程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三、更新完善“证照分离”相关规程

结合《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改革举措,不断更新相关文件、政策,细化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规程与政策同步落实到位。

四、推行“证照分离”容缺受理机制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和关于公布本级政务事项“容缺受理”清单的通知》要求,制定第一批5项改革事项动态调整的“容缺后补”事项清单,按照能快就快的原则,逐步厘清“证照分离”事项主要申报材料和容缺材料,扩大“容缺后补”事项范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办事成本。

五、强化“证照分离”事中事后监管

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推进放管结合,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卫生监督”优势,全面推动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在线监测、移动执法、快速检测等信息化设备,结合自行研制和开发的广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打造一个覆盖区、市、县、乡四级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将信息化全面融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释放“证照分离”改革红利。

六、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督查考评

加强对卫生计生系统的绩效考评,加强督查督办,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措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的管理措施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改革的监管举措

3.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改革的管理举措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改革的管理举措

5.医师执业注册改革的管理举措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的管理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特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措施。

一、制定告知承诺范本

(一)制定告知承诺范本。为方便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二)简化备案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只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上签署信用承诺,备案审查机关当场给予备案。

(三)简化申请材料。目前为止,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基础,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载明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已经具备,所以,涉及上述信息的申请材料,均可省略。

二、申请人需达到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且已取得该经营场所相应公共场所类型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有(根据不同类别公共场所选取):□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足浴场所卫生规范(DB45/T 1228-201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8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8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新许可的公共场所信息后,及时对该公共场所开展首次例行检查;

(二)加强对住宿、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

(三)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及时通知许可审批单位依法撤销审批,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一、设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13〕32号)。

二、实施层级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

三、申请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

注:候诊室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而不是许可范围。

四、法定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且已取得该经营场所相应公共场所类型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相符)。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有(根据不同类别公共场所选取):□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足浴场所卫生规范(DB45/T 1228-201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8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8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不同类别选取):

(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核查);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现场核查);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用房屋购买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代替。);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6.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申请人承诺书。

(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卫生许可证》;

5.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申请人承诺书。

(三)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变更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人文件;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用房屋购买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代替);

6.《卫生许可证》;

7.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8.申请人承诺书。

(四)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通过现场、快递或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一方式提交均可。

七、办理期限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申请材料提交期限

从发证之日起60日内。

九、承诺效力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签署承诺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卫生设施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有不履行承诺、被撤销卫生许可的情况,记入失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应经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后给予卫生许可。

(五)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书》的内容,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已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提交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交;

(三)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改革的监管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一)网上阅知。统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办事服务”,下载卫生计生系统“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可详细阅知所需申办“一事通办”(只需跑一次)事项(包括:子项或者办理项)清单标准(47项)内容。

(二)在线咨询。统一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我要问”栏目,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在线咨询(主任信箱)”栏目,提出与行政审批或者政务服务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将回复提出的咨询问题。

(三)网上申办。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受理。

二、压缩审批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承诺按法定办结时限缩减45%执行。

三、精简审批材料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营业执照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共享渠道索取,不需申请单位提供。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优化准入流程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公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三)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局)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查询办件进度。

五、拓展经营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六、自主设定床位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设置床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床位登记满足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体数量可自主决定(具体措施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

七、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具体措施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二)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注册管理数据库、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基础上,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制订行业诚信标准,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审批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注销。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附件3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

单位审批改革的管理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事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一)网上阅知。统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办事服务”,下载卫生计生系统“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可详细阅知所需申办“一事通办”(只需跑一次)事项(包括:子项或者办理项)清单标准(47项)内容。

(二)在线咨询。统一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我要问”栏目,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在线咨询(主任信箱)”栏目,提出与行政审批或者政务服务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将回复提出的咨询问题。

(三)网上申办。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受理。

二、压缩审批期限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5个办理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按法定办结时限缩减50%执行。

三、精简审批材料

其营业执照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共享渠道索取,不需申请单位提供。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优化准入流程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公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三)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局)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查询办件进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要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检、通报、信用管理等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消毒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成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公开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备案公开内容包括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品使用范围、消毒产品分类(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结论、卫生安全评价结论、备案日期,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及产品责任单位名单、行政处罚情况等。要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附件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改革的管理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一)网上阅知。统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办事服务”,下载卫生计生系统“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可详细阅知所需申办“一事通办”(只需跑一次)事项(包括:子项或者办理项)清单标准(47项)内容。

(二)在线咨询。统一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我要问”栏目,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在线咨询(主任信箱)”栏目,提出与行政审批或者政务服务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将回复提出的咨询问题。

(三)网上申办。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受理。

二、压缩审批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有新办、校验、变更、补办、停业、注销6个办理项,其中新办执业登记法定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缩减至承诺办结时限24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缩减47%;校验执业登记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缩减至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缩减63%;变更执业登记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缩减至承诺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缩减45%;补办、停业、注销等3个办理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缩减至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缩减45%。

三、精简审批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的,其营业执照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共享渠道索取,不需申请单位提供。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优化准入流程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通过共享渠道索取,不需要申请单位提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通过医师和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线获取,不需要申请单位提供。

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四、拓展经营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五、自主设定床位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设置床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床位登记满足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体数量可自主决定(具体措施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

六、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公布公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不含外商独资)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三)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局)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查询办件进度。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二)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注册管理数据库、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基础上,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制订行业诚信标准,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审批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注销。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附件5

医师执业注册改革的管理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医师执业注册改革,特制定以下“医师执业注册”优化准入服务工作措施。

一、推行网上办理

(一)网上阅知。统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办事服务”,下载卫生计生系统“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可详细阅知所需申办“一事通办”(只需跑一次)事项(包括:子项或者办理项)清单标准(47项)内容。

(二)在线咨询。统一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我要问”栏目,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在线咨询(主任信箱)”栏目,提出与行政审批或者政务服务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将回复提出的咨询问题。

(三)网上申办。可登陆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受理。

二、缩减审批时限

医师执业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多机构备案、离岗备案、取消多机构备案、取消离岗备案、补办注册、注销注册)九个子项,承诺按法定办结时限缩减50%执行,由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缩减到7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缩减76%。

三、精简审批材料

在线可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系统可查询,此项材料也不再需要提交复印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

四、增加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具体措施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

五、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公布公布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三)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局)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线申办平台查询办件进度。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二)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注册管理数据库、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基础上,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制订行业诚信标准,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审批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注销。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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