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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20-03-31 13:37: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3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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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分类

管辖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髙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适用的条件:需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注意】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适用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査若干个行政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依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规定,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在级别管辖方面,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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