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经法]财税法-税款征收
更新时间:2020-03-31 13:45:4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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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大家需要仔细查看参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请考友们做好备考工作。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更多考试资讯将持续更新!!
一、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5)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6)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大家需要仔细查看参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的时间为9月5号和6号,主观题为10月17号,请考友们做好备考工作。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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