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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资格考试备考考点[商经法]公司解散的三大原因

更新时间:2020-04-15 14:10: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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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从公司解散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二是强制解散;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一般解散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且各股东同意公司解散;强制解散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是指满足法定情形之后,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在法考中,考查的重点是股东请求解散的情形。

一、股东请求解散的法定原因

1.【两年不开花】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两年不结果】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吵的不可开交】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严重困难】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司法解散实质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无法弥补人合性,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换句话说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只能基于上述法定情形,其他情形下公司股东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虽然股东提起解散之诉,但是不一定法院会判决公司解散,而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或破产,故而两者不能同时提起。其次,可申请财产、证据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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