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保全与先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0-04-24 15:46:4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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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
行政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保证生效裁判或行政行为顺利执行或者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注意】
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先予执行
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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