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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0-04-24 15:51: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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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考点[行政法]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规则:

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査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规章的参照适用

与法律、法规作为审査依据相比,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居于参照地位。“参照”规章是与“依据”法律、法规相对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适用该规范,不能拒绝适用;而“参照”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可见,人民法院对规章的作用和效力不是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而是在对规章进行一定评价后,决定规章是否适用。“参照”与“依据”的区别关键在于“依据”是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而是有条件的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予适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朿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规定。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比规章的效力低,制定依据往往不很明确,而制定程序也不很确定,因而人民法院不能像规章一样予以参照适用。不过,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法律基础,而且从实际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角度考察,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加强行政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完全置其他规范性文件于不顾,既不现实也不适宜。因而,当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

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判案有直接的影响。如果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案但在判决书中不加引用,难以使当事人相信法院在依法判案,也会使司法解释失去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的目的主要是如何减少或消除不合法的冲突和选择适用合法的法律规范。

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4)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5)新法优于旧法。

(6)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7)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由于这一问题在“行政行为”一章中有关行政规则冲突的部分已有详细阐述,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四)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这意味着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按照经过转化的相关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

不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原则,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

特殊情况下,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这一特殊情况是,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内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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