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无权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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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无权代理的概念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不具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的代理。
一般来说,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就不应当产生代理的效力。但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简单地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一方面未必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置善意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相对人的利益不顾,否则将对交易安全、便捷造成较大冲击。故我国以有无代理权表象为标准,将无权代理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上的无权代理。以下文中提到的无权代理,如无特别提示,均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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